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0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灵通,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灵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