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45号 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新风路天津标准眼睛店,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新风路。
经营者:陈广威。
胡宏明与大城县新风路天津标准眼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宏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