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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5689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68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展望数码广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7。

法定代表人:郑伟宏。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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