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09号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袁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微企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觅,广州永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微企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21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强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全审 判 员 钟小凯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