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157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0××××.3)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