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9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顺昌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富康市场**。
经营者:任顺兰,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康县顺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10月30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康县顺昌超市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