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1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西美第五大道**西商业负**iv> 法定代表人:王孝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维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孝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