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0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永超尚品家俱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辛集乡辛集社区辛集中心街284号。
经营者:汪永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永超尚品家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