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3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虎,男,汉族,个体户注册号3416211600337720,经营场所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金虎家具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