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1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刘星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桂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虞城县京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