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82号原告:孙平,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育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玉琼,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一路40号之4。
经营者:朱辉,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5。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孙平诉被告汤玉琼、中山市古镇芯硕灯饰厂、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平于2021年2月1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