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37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薛城区鲁班七号零食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泰山路四里石红绿灯南500米路东云鼎广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N。
经营者:曹振,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枣庄薛城区鲁班七号零食网店(以下简称鲁班零食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班零食网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班零食网店立即停止侵害第7375770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鲁班零食网店承担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832元;
3.判令鲁班零食网店承担三六一度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4.判令鲁班零食网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手套等的研发、设计、生产、批发、销售,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日期为2009年5月6日,201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T恤衫、防水服、服装、婚纱、裤子、领带、帽、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袜、戏装、鞋、鞋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羽绒服装、浴帽、手套(服装)、袜、戏装、鞋、鞋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羽绒服装、浴帽、运动衫、运动鞋、足球鞋(截止)。
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综上,三六一度公司对前述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三六一度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鲁班零食网店所有并运营的名为“初心行动”网络店铺销售使用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跑步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六一度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运动鞋为假货。
鲁班零食网店在明知三六一度公司“361°”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销售“361°”等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三六一度公司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三六一度公司、鲁班零食网店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鲁班零食网店未到庭答辩。
三六一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提供的证据:证据一,第737577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三六一度公司对案涉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享有针对鲁班零食网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
证据二,(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648号、3649号公证书,证明2019年12月13日,在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三六一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初心行动”的店铺中购买了“361°”秋冬季男鞋运动鞋、男皮面防水休闲透气跑步鞋、韩版学生板青少年”项下鞋子(颜色分类复古色219,鞋码41),购买价格68元。
该商品链接项下列截图显示有6个规格分别为“复古色219、蓝橙色219、黑色668、灰蓝色168、深蓝色989、黑蓝399”。
该商品链接显示单独购买和发起拼单的价格分别为88元和68元。
该商品链接中的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中已多处使用“361°”标志。
生成订单编号:191213-636289680233094,收货地址设置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鱼市口47号菜鸟驿站,物流公司:韵达快递,物流单号:4302908528240。
同月18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公证员到宝应县鱼市口菜鸟驿站领取前述公证购买的商品快递,拆开快递,可见内有一个鞋盒,鞋盒正面、前面右下角印有“361°”标志,打开鞋盒内有一双运动鞋,该运动鞋的鞋舌、鞋面、鞋帮及鞋垫上均有“361°”标志,鞋盒的包装纸上印有“361°”标志。
原告对案涉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三,三六一度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商品为假货,鞋盒发黄破旧、挂牌款号及条形码、面料品种、缝制工艺、主唛材质、里布、罗纹、印绣花与三六一度公司规定不符;
没有正确缝制洗唛标识;
三六一度公司未授权鲁班零食网店生产或销售使用“361°”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此,公证购买的案涉商品是侵犯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四,营业执照、信息邮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涉案店铺实际注册者为鲁班零食网店。
证据五,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汽油发票各一张,证明三六一度公司起诉鲁班零食网店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元,交通费191元。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一张,证明三六一度公司起诉鲁班零食网店所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1500元。
证据七,三六一度公司所获的荣誉照片14张,证明三六一度公司曾获“网民最熟悉品牌奖”、“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国际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
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运动鞋荣列2005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二位。
“361°”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三六一度公司对鲁班零食网店侵权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三六一度公司取得第7375770号“361°”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25类,注册有效日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三六一度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对鲁班零食网店侵权的案涉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2月13日,三六一度公司委托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晶于2019年12月13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高菲的面前,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红米手机(型号:Redmi6A)通过该公证处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一、查看上述手机“设置”中“我的设备”,打开“应用商店”,下载“拼多多”APP、“微信”APP;
二、登录“微信”APP,再登录“拼多多”APP,在名为“初心行动”的店铺中购买“361秋冬季男鞋运动鞋男皮面防水休闲透气跑步鞋韩版学生板青少年”项下鞋子(颜色分类:复古色219,鞋码:41),收货地址设置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鱼市口47号菜鸟驿站,生成订单编号:191213-636289680233094,随后使用微信付款;
三、吉晶对操作过程中手机显示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摄像。
2019年12月19日,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晶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高菲的面前,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红米手机(型号:Redmi6A)通过该公证处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一、查看上述手机“设置”中“我的设备”,打开“应用商店”,下载“拼多多”APP、“微信”APP;
二、登录“微信”APP,再登录“拼多多”APP,查看订单编号为191213-636289680233094的商品物流信息(物流公司:韵达快递,物流单号:4302908528240);
三、吉晶对操作过程中手机显示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摄像。
形成截屏打印件14页,光盘一张。
2019年12月18日,吉晶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高菲来到位于宝应县鱼市口菜鸟驿站,吉晶在公证员和某1的面前领取了快递单号为4302908528242的邮包,公证员和某2对现场拍照。
随后,吉晶与公证员和某1回到该公证处,公证员对该邮包开启前外观、内装物品及重新封装后外观进行拍照,物品封装后暂由该公证处保管,最后打印所拍照片6页。
2019年12月31日,三六一度公司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三六一度公司并无授权以上卖家生产或销售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送检样品非三六一度公司生产或其公司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系侵犯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5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支付交通加油费191元。
鲁班零食网店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曹振,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零售,经营场所为淘宝平台、拼多多平台。
鲁班零食网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标有“361°”标识的案涉商品。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系案涉第7375770号“36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就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鲁班零食网店在未经三六一度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标有“361°”的相同商品,且经三六一度公司鉴定,销售的商品系侵犯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鲁班零食网店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其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三六一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鲁班零食网店因侵权所获收益,故本案依法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
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六一度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鲁班零食网店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以及经营状况予以酌情确定。
本案酌情确定鲁班零食网店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三六一度公司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庄薛城区鲁班七号零食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枣庄薛城区鲁班七号零食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1元,被告枣庄薛城区鲁班七号零食网店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