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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兵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刑初2号
案件名称李海兵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海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兵,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租住郑州市金水区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亮霞,女,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租住郑州市金水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2月24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移送起诉,于2020年3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亚蝶,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又于2020年6月8日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霞、李亚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罪两案合并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明玉、陈文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海兵及其辩护人范建锋、被告人李亮霞及其辩护人钱欧阳、被告人李亚蝶及其辩护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海兵伙同被告人李亮霞、李亚蝶,在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6号楼1楼西户租赁房屋内加工制作茅台白酒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现场扣押已制作“飞天茅台、茅台专卖店酒、茅台生肖系列纪念酒”等11个品种的成品白酒共137瓶、以及剪切、过滤、称量、封瓶、打包等制酒工具和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制酒配件及包装材料,现场另查获人民币现金十四万元、相关人员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扣押白酒货值金额266647元。

经侦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海兵伙同被告人李亚蝶、李亮霞将低档白酒灌装到收购来的高档茅台白酒酒瓶内,并使用购买的高档茅台白酒标签、爆裂环、瓶盖、防伪及外包装材料重新封装,大肆加工茅台系列白酒,以谎称是收购的茅台老酒名义,使用他人微信号码,在淘宝网站交易,通过物流发货,向江苏、陕西、山东、云南、北京、上海、省内洛阳等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经审计,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三人销售加工制作白酒共计2734970元,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共计销售茅台白酒148699元。

被告人李海兵通过被告人李亮霞等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所收款项由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掌控。

被告人李亮霞参与承租房屋作为制酒窝点、注册手机号对外联络、提供银行卡接受资金、在制假窝点擦拭酒瓶、多次收发假酒快递以及提供转账行为,并分得假酒账款60.795万元。

被告人李亚蝶参与假酒加工制作,擦拭酒瓶及收发假酒快递业务。

被告人李海兵驾驶豫A×××××小型汽车、新购的尚未注册车牌的瑞风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K3323664)作为犯罪主要交通工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物证:制作白酒剪切、打包、封瓶、称量、过滤等工具的扣押清单,茅台白酒瓶盖、标签、防伪、封瓶材料等制酒配件扣押清单,已制成的成品茅台白酒扣押清单;

李亚蝶对扣押物品指认照片;

以及扣押现金十四万元;

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等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2.书证:被告人李海兵制作、销售白酒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租房合同、物流信息、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上报公安部云端打击系统的申请材料以及扣押车辆信息情况;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陈某、顾某、唐某、郭某、刘某、吴某、李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黄**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的李海兵向微信名“清雅”等人收购酒瓶,向微信名“国色天香少女哪吒”购买低档酒、与李亚蝶制作白酒、与李亮霞收发货、向陈某、顾某、唐某及云南、北京、上海、洛阳等人的销售经过以及与其他制作酒人员交流制作方法、搜索反侦查措施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兵伙同被告人李亮霞、被告人李亚蝶,未经商标注册人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大肆加工制作茅台白酒用于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海兵辩称:1.其被现场查扣的137瓶茅台酒中100来瓶是其制造的,其他30来瓶是其回收的酒;

2.公诉机关指控其已经销售的假茅台酒金额2883669元中只有5、6万是销售假茅台酒的钱,其他是其卖真茅台酒的钱。

被告人李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海兵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把2883669元全部认定为为李海兵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扣押涉案137瓶茅台酒产品的价格认定有误;

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被告人李海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罪名认罪没有异议,系初犯,对被告人李海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海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亮霞辩称:虽然其办卡了,但是并未获利60万,后来才知道那卡里还有20万。

酒瓶什么的是在酒店的时候当服务员才知道这东西。

跟李海兵在一起的时候,也知道李海兵收空酒瓶子、回收老酒。

被告人李亮霞的辩护人辩护称:对指控被告人李亮霞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本案中被告人李亮霞出于对李海兵的信任,在李海兵的要求下与房东签署了租房合同,根本就不知晓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李亮霞没有实施假冒他人商标行为,也没有从中获益,李亮霞对于李海兵所实施的行为也不知情,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果说法庭经过合议认为李亮霞构成犯罪,李亮霞供述均与大概的事实相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亮霞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李亮霞之前并没有任何的行政处罚以及犯罪的记录,并表示了悔过之意,李亮霞年纪尚轻涉世未深,建议合议庭酌情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的2883669元不能认为构成犯罪的金额。

被告人李亚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2019年1月24日就具备灌酒的能力不对,认为其没有灌装酒。

被告人李亚蝶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李亚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亚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悔罪态度诚恳,人身危险性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李亚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所有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收购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假冒包装材料、购买低档酒的工具,在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6号楼1楼西户租赁房屋内加工制作假冒茅台白酒。

被告人李海兵通过被告人李亮霞、刘某、郭某银行账户接收销售假冒商品赃款。

经鉴定,已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为2734970元。

经统计,现场查扣未销售的白酒价值256455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海兵、李亚蝶在赁房屋内加工制作茅台白酒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

现场扣押已制作“飞天茅台、茅台专卖店酒、茅台生肖系列纪念酒”等11个品种的成品白酒共137瓶、以及剪切、过滤、称量、封瓶、打包等制酒工具和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制酒配件及包装材料,现场另查获人民币现金14万元,扣押李海兵、李亚蝶、李亮霞、吴某等人手机7部及银行卡22张。

另查明:1.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舞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亚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舞阳县司法局出具(2020)舞社矫字06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亚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被告人李亚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主动缴纳罚金五万元。

3.李亮霞工商银行62×××15卡一直由李海兵使用。

李亮霞于2019年1月21日、3月3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7日、4月24日分别将工行62×××15卡上的6.13万、2.165万、3万、11万、3.5万、5万转入李亮霞6235738000000009816账户。

另李亮霞于2020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8从工行62×××15卡取现10万、10万、取现10万,共计60.795万元。

4.豫A×××××长安牌小型汽车系李海兵所有,李海兵长期用于运送假冒茅台酒原料,属于供被告人李海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交通工具;

瑞风牌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K3323664车架号LJ166A223K2205375,名义购车人王琪琪,系用李海兵销售假冒茅台酒的钱购买,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2019年5月17日荥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打假专员黄**报警称,2019年3月份,其开始调查跟踪李海兵制作假酒,发现李海兵经常到荥阳市贾峪镇购买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收购茅台酒瓶,拉到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6号楼1楼制造销售假茅台酒。

同日,根据举报,荥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6号楼1楼西户租赁房屋内将李海兵、李亚蝶当场抓获,并查扣其11种伪造的成品茅台系列酒137瓶,扣押制酒的剪切、打包、封瓶、称量、灌装的假酒制作工具和茅台白酒瓶盖、标识、防伪、封瓶材料等制酒配件;

扣押现场不明液体4桶;

现金14万元;

李海兵、李亚蝶、李亮霞、吴某等人手机7部,银行卡22张。

以上扣押物品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文件清单及现场物证照片、李亚蝶对扣押物品指认照片等在卷为据;

2.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137瓶标注有“贵州茅台”文字标识的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的鉴定聘请书、产品鉴定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商标权属证明材料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所有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送检的涉案茅台酒的所检项目符合GB/T18356-2007标准要求;

5.郑州市公安局7部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证明:李海兵长期大量收购茅台专卖店酒瓶、大防伪、生肖酒瓶、正版飘带,芯片等配件、购买低档酒、交流制造假茅台酒经验、购买制假工具、安排李亚蝶制造假茅台酒具体事宜、销售给陈某、顾某、唐某假茅台酒、搜索应对公安打击技巧的事实;

6.经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和本院统计,本案涉及的假冒“茅台”商标商品评估价值为2991425元(查扣的假冒137瓶“茅台酒”价值256455元,已销售给顾某、陈某、唐某假茅台酒2734970元)。

有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兴和会专审字(2019)第065号审核意见书,及公安机关查获的李海兵、李亚蝶、李亮霞,相关物流公司发货记录,李亮霞、刘某、郭某、顾某、陈某、唐某相关银行明细清单、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

7.租房合同及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第一家属院的6号楼1楼西户由李亮霞承租,李海兵支付租金,租期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该房屋用作制酒窝点;

8.证人陈某证言;

证明:其从微信名为“刀剑封魔录”(188××××3314)处购买的茅台系列酒,一共买了1255400元的酒,钱转到郭某兴业银行尾号2712卡上;

9.证人顾某证言;

证明其于2019年1月至5月期间,从微信名“刀剑封魔录”男子购买茅台酒资金1337970元,邮寄顺丰速运,通过银行向李亮霞工商银行8115和郭某兴业银行9297转账;

10.证人唐某证言;

证明其从微信名为“刀剑封魔录”处购买有20多万元左右的酒,快递邮寄,其转账给建设银行户名刘某,卡号62×××43,共计141600元;

11.证人郭某的证言;

证明曾将其一张兴业银行卡号为62×××12借给李海兵保管使用,其不知道此卡的资金往来;

12.证人刘某证言;

证明其建设银行户名刘某,卡号62×××43是李海兵借走使用,不清楚银行卡资金性质;

13.李亮霞工商银行62×××15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李海兵、李亮霞供述;

证明:2018年5月19日李亮霞办理了工商银行62×××15银行卡,开户后该卡一直由李海兵使用。

李亮霞于2019年1月21日、3月3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7日、4月24日分别向李亮霞6235738000000009816账户转入6.13万、2.165万、3万、11万、3.5万、5万。

另外其2019年4月23日取现10万、5月11日取现10万、5月18日取现10万,共计60.795万元;

14.李亮霞手机177××××7365的开户信息、李海兵、李亮霞供述;

证明:李亮霞2018年6月21日启用177××××7365手机号后,该手机一直由李海兵使用;

15.被告人李海兵的供述与辩解;

2016年10月份其在郑州干UU跑腿的时候,发现有人回收高档酒的酒瓶、酒盖、酒盒等,而且价格还很高,其就不干UU跑腿了,开始在郑州东区的酒店、小区、写字楼、会所等地方收购高档酒的酒瓶、酒盖、酒盒,为了倒手赚个差价。

2017年7月份左右,其收到一套完整的茅台专卖店酒的酒瓶、酒盖、酒盒,然后其就买了一瓶茅台酱门经典酒、一瓶茅台王子酒,灌到其收购的茅台专卖店酒的酒瓶里,其卖了将近1000元。

从这时候,其不但收高档酒瓶、酒盖、酒盒,其还从网上搜组装完整高档酒的配件,配件包括酒盖和盖子的爆裂环。

2018年2月份开始,其就一直制作倒卖假酒直到案发。

瓶子里装的假茅台酒,其一般用的都是茅台迎宾酒、茅台王子和汉酱或者酱门经典按照6比6比6,一次兑20斤酒。

用一个矿泉水瓶子,把底割掉做成漏斗,找两个瓶盖头顶头用玻璃胶粘到一块,中间捅个眼。

另外找个矿泉水瓶子剪一条塑料条,把回收的酒瓶倒过来,将剪好的塑料条插进酒瓶口里,不让酒瓶口里的珠子落下去。

用做好的盖子一头拧在矿泉水瓶做的漏斗上,一头拧在酒瓶上,通过矿泉水瓶漏斗倒一点就进去,把酒瓶涮一下倒出来,再把称好的一斤酒倒到矿泉水瓶漏斗里,让酒慢慢渗进去。

等酒装好之后,把爆裂环放上去,拧上盖子,贴上防伪标签。

其卖假酒都是收的现金,卖酒空件是通过其和李亮霞的微信、7788平台,用其自己的银行卡、李亮霞、郭某、刘某的银行卡收钱。

李亚蝶有时候帮其收发一下快递。

其和李亮霞一起去西安大雁塔玩,同时也给陈某带了一些飞天、专卖店等酒。

其卖给陈某、唐某、顾某的茅台酒全是专卖店,生肖系列,飞天等等十几种酒,具体酒名其想不起来了。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未上牌的白色面包车是其用卖酒的钱购买的。

买车这个钱都是在买车的前几天从不同银行卡上几万几万取的,当时取了现金,手里有二十万左右,买完车后还剩十几万,车价好像是五六万元,车上有发票,这个车和现金当天被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了;

16.被告人李亮霞的供述与辩解;

其与李海兵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海兵找个地方租房子,用其名义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由李海兵付钱。

租过房子之后李海兵就在那住了,其在休息时偶尔会去租住的房子找李海兵,有时候李海兵会让其把空酒瓶擦干净,钱包里的银行卡是李海兵跟其借的,其帮李海兵发过快递,都是李海兵通过手机扫描顺丰二维码下单,用顺丰的纸箱子把东西封好后由其把顺丰的单子贴到纸箱上,然后李海兵和顺丰快递员联系,其在出租房那里等着快递员到了,看着快递员把快递箱子搬走,具体帮李海兵发了多少次快递记不清了。

其帮李海兵发快递的时候其会在填快递单时发件人处写李女士,手机号159××××0971。

其从李海兵使用的其的工商银行卡中共取过两次钱,每次取了十万左右,一共是二十几万(其中包括李亮霞个人的九万元)。

有时李亚蝶也帮李海兵擦酒瓶子,见到李亚蝶一两次。

李海兵有三个手机号码,有两个尾号是2500/0636,还有一个是其给李海兵办的177××××7365;

17.被告人李亚蝶的供述与辩解;

有时候李海兵制作假酒的时候,其会帮忙擦酒瓶和酒盒,有时候也会帮李海兵收拾制作假酒的工具和打扫卫生,以及整理屋里存放的制作假酒的半成品(包括纸箱,酒瓶等),等灌装完了,其把灌装好的酒瓶和酒盒擦干净装在一个大的纸箱里,李海兵要是卖哪种酒了跟其说,其按照李海兵说的将灌好的假酒装箱封好,放在客厅,然后跟李海兵说可以下单了(快递单据),李海兵就扫快递给的二维码快递单据,下过单后李海兵把单据贴在酒箱上,同时也贴上易碎的图标,其在家等着快递来取货,将快递发走。

李海兵给其每月3000元钱。

李海兵什么时间做假酒其不知道,其是来了之后知道的,制造的假茅台酒都是茅台酒专卖店和茅台生肖,灌装的酒是从烟酒店买的茅台王子和汉酱酒,酒瓶和酒盒都是从饭店服务员还有专门卖这些真酒瓶和酒盒的人那里购买的,制作假酒的配件都是李海兵从网上购买的,灌装好成品的假酒都是李海兵卖的,具体卖到哪了其不知道,李海兵买回来王子和汉酱酒后,其用专门的拔盖机将汉酱的酒盖完整的拔下来,王子酒是直接把酒盖拧掉,然后将两种酒按照王子12瓶汉酱9瓶的比例倒入塑料的酒桶里混合。

再用漏斗将酒桶里的酒倒入矿泉水的瓶子了,再用一个自做的卡片把要灌装的酒瓶酒嘴中的小球挑起,把矿泉水瓶里的混合酒一点一点倒入进茅台酒专卖店和茅台生肖的酒瓶里,并且边倒边用秤称着重量,防止倒多倒少了,装好后盖上配件,将瓶子搽干净装酒盒里就成了。

其知道在帮李海兵制作茅台酒专卖店和茅台生肖的时候是在做假酒,为了赚钱。

其是按照李海兵的指示,李海兵让其怎么做就怎么做。

有时候李海兵不在家时会帮助收发快递,封箱、擦拭酒瓶包装等,还有就是李海兵有时让其把几种酒都倒在一个塑料桶里,方便李海兵灌装假酒。

还有两个人参与了,一个女的叫李亮霞,李亮霞和李海兵是同居关系,李亮霞很少干活,李亮霞平时要干活了也是和其干的一样。

豫A×××××这辆车李海兵买了有大概一年了,从其到牧专家属院跟着李海兵工作开始,这辆车基本上都是李海兵在使用,用于日常代步、收空酒瓶等;

18.李海兵驾驶豫A×××××长安牌小型汽车车辆行驶证、新购尚未注册车牌的瑞风牌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K3323664)购车发票及扣押决定书;

证明:豫A×××××长安牌小型汽车,车主李海兵,2018年9月14日注册。

2020年5月29日荥阳市公安局从吴某手中扣押。

瑞风牌多用途乘用车购买发票,购车人王琪琪(李海兵出资):白色,无牌,车型:1.6L创客,豪华瑞风M3,发动机号K3323664车架号LJ166A223K2205375,购买时间2019年5月11日。

李亚蝶指认该车系运酒车辆,2019年5月17日扣押;

19.另有报案书、受理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在卷佐证;

20.被告人李亚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主动缴纳罚金五万元,有相关收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99142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李海兵负责购进制假工具、原料及制造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雇佣李亚蝶制造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并负责联系商户销售货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亮霞负责租房、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接收资金、提供手机号用于联系买家、收发假货、运送假货、擦拭酒瓶、帮助转账、从银行卡提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李亮霞相较于李海兵,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蝶受李海兵的雇佣负责擦拭酒瓶、参与假酒制作及收发快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辩解称其对指控的现场查扣的137瓶假冒茅台酒只有100来瓶是其制作的,其余30来瓶是其收购的,但其不能说明其收购酒的时间、地点、资金等,且现场查扣有制假工具、四箱不明液体、大量茅台酒瓶等,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查扣的137瓶假茅台酒均系其制作,因此,对被告人李海兵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辩解称指控的已销售2883669元中只有5、6万元是假酒,其余是真酒以及李海兵辩护人辩护称和李亮霞的辩护人辩护称,关于已售出2883669元假冒茅台酒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经查,刘翠解、张梅、张伟涛、胡法华、田倩云、江江河、赵士霞、孟庆娟转账到李亮霞工行62×××15银行卡的148699元仅有银行转账流水,没有相应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148699元不能认定为李海兵、李亮霞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金额。

所以,李海兵及其辩护人、李亮霞的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解和辩护,本院予以采纳。

李海兵卖给陈某、顾某、唐某2734970元茅台酒的钱不仅有银行转账流水、陈某、顾某、唐某的证人证言、陈某、顾某、唐某与李海兵的买卖茅台酒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查扣的假酒品种与李海兵销售给陈某、顾某、唐某酒的品种一致、现场查扣的制假工具、制假材料、与案外人交流制造假茅台酒经验、搜索应对公安打击的技巧、购买茅台酒瓶酒盒、瓶盖、防伪等材料,且李海兵不能说明其购买酒的时间地点以及买酒的资金,因此,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李海兵卖给陈某、顾某、唐某2734970元茅台酒是假酒。

2734970元是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已经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金额。

所以,李海兵及其辩护人、李亮霞的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解和辩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兴和会专审字[2019]第065号审核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

经查,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兴和会专审字[2019]第065号审核意见书只是对本案相关的银行流水和假冒茅台酒的价格进行统计计算,且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2017]11号】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音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事项的鉴定事项(环境司法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因此,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兴和会专审字[2019]第065号审核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李海兵的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指控的现场查扣的137瓶假冒茅台酒价格过高的意见。

经查,走进非洲等28瓶纪念酒、生肖酒产量小、交易少、市场流通性差,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计算并无不当,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兴和会专审字[2019]第065号审核意见书关于该部分酒的价格应当采信。

根据李海兵与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交易的飞天茅台1500元每瓶,因此,109瓶飞天茅台的价格应以1500元每瓶计算。

经计算,现场查扣的137瓶假冒茅台酒的价值为256455元。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李海兵系初犯,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李海兵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意见。

经查,李海兵到案后,对销售数额未如实供述,且拒不供述非法所得及去向,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所以,李海兵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亮霞的辩护人辩护称李亮霞不知道李海兵租房、借用身份证、银行卡是为制造销售假茅台酒、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

经查,李亮霞签订假酒窝点租房协议,经常在该房内居住,帮助擦拭酒瓶,收发快递,李亮霞提供电话卡由李海兵使用,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李亮霞与李亚蝶微信聊天记录称:李海兵该换电话卡了,称李亚蝶已经学会了可以帮李海兵了。

在制假窝点查扣了李亮霞身份证、钱包、银行卡等个人物品。

综合以上证据,李亮霞明知李海兵制造销售假冒茅台酒,仍然提供银行卡给李海兵转账、提供手机号给李海兵用于制造销售假茅台酒的联系工具等,与李海兵构成制造销售假冒茅台酒的共同犯罪。

关于李亮霞的辩护人辩护称李亮霞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小的意见。

经查,李亮霞与李海兵、李亚蝶2013年在西安足浴城打工时就已相识,但在笔录中辩称2018年才认识,其对非法所得去向供述前后不一,不能认定为基本如实供述。

制造销售假冒茅台酒价值近300万元,不能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小。

所以,李亮霞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亚蝶的辩护人辩称李亚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悔罪态度诚恳,人身危险性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李亚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亚蝶受李海兵的雇佣负责擦拭酒瓶、参与假酒制作及收发快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李亚蝶主动缴纳拟判处罚金、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

舞阳县司法局出具(2020)武社矫字06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亚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分别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为2991425元,应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案在量刑时,还考虑到李亚蝶系从犯,当庭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

舞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李亚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故可对被告人李亚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李亚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违反所得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顺延,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20)被告人李亮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顺延,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三、被告人李亚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违法所得已退缴,罚金已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李亚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

五、扣押在案的豫A×××××长安牌小型汽车、豪华瑞风M3(发动机号K3323664)、14万元现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37瓶、不明液体4桶、剪切工具、过滤工具、称量工具、封瓶工具、打包工具、瓶盖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六、违法所得人民币60.795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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