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50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乐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甄分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乐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盛兴西路1109号门脸。
负责人:甄分彦,该分公司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乐淘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乐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