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91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董事长。
被告:厦门天和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3号1216室。
法定代表人:石传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天和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天和居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厦门天和居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