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97号原告:江西苗苏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福康**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赣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宁神源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焱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羊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焱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苗苏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福康**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康公司)、康宁神源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宁神源公司)、江西省羊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羊大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鑫福康公司和被告康宁神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XXXXXXXXXXXX.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召回销毁所有被控侵权产品;
2、请求判决被告羊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ZLXXXXXXXXXXXX.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3、请求判决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停止帮助侵权的行为,并在其开发的“拼多多”购物APP上删除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及相关信息;
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案涉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新文于2017年12月26日获得“肤毒清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号,后原告经刘新文许可独占使用该专利用于其所生产的“仙芝夫霸”仙芝肤毒清“天地精华.草本乳膏”。
该产品经线上、线下的宣传销售,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20年4月份,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APP上的“东方康宁神源旗舰店”对外销售侵害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旗舰店开设者为羊大公司。
根据公证购买的实物信息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出品方为康宁神源公司,生产商为鑫福康公司。
经与原告产品进行比对,案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的主要构图、配色及文字的字体字形等方面均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构成对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故四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