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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邱日忠、方武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5民初29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邱日忠、方武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邱日忠;方武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5民初29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日忠,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方武通,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日忠、方武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注册并使用“长城”系列等上百种商标多年,经调查发现广州市东伴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伴源公司)销售印有假冒“长城”图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3362447、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

东伴源公司已经注销,邱日忠、方武通是东伴源公司股东。

故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案涉第70855、3362447、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精品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998的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2.5万元。

被告无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70855号“”、第3362447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等,均在有效期内,其中第70855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交第1980110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拟证明单独的蓬莱阁图案已由原告2018年6月28日注册成功。

原告提交(2017)粤江江门第1301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7年5月24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大西路一门口标有“好又多”招牌商场,购买5瓶葡萄酒,取得电脑小票等单据。

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及单据进行拍摄后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案涉商品,内容与公证书附件一致,其中电脑小票中的序号4“金长城精品98赤霞珠干”为案涉商品,酒瓶标贴瓶身正面标签的上方为“WATERWALL?”精品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标识及一幅包含城墙、塔楼、烽火台、古建筑群等的图片,图片下方标注1998,生产厂家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0元(产生5件系列案件)。

东伴源公司2014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邱日忠、方武通持股比例各占50%。

2019年1月2日清算组成员邱日忠、方武通作工商登记备案,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70855、3362447、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号商标的注册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均一致。

经比对:案涉商品瓶身正面标贴中部图案与第70855、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电脑小票是销售者收取货款后向消费者出具的收款凭证,仅凭电脑小票标注内容,不足以认定其侵害商标权。

东伴源公司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东伴源公司2019年1月2日清算组成员邱日忠、方武通作工商登记备案,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销,2017年5月24日原告对涉嫌侵权行为作公证证据保全,2020年4月9日原告才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无证据证实邱日忠、方武通在清算东伴源公司过程存在过错。

故此,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6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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