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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李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888号
案件名称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李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李少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888号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红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青,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云,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少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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