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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15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陈晓荣;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15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荣,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3966424F。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坤与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荣及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荣及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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