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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福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2753号
案件名称龙福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福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27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福祥,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初中文化,住开州区长沙镇左元村1组4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512××××××××××××57X。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杨文,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福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福祥及其辩护人宋杨文、樊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龙福祥租用东莞市××××××××××××××××××××出租屋,购进假冒“SKECHERS”(斯凯奇)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面、鞋底等半成品,生产假冒“SKECHERS”(斯凯奇)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期间,龙福祥还购进假冒“SKECHERS”(斯凯奇)注册商标的成品运动鞋进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18000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之一出租屋内抓获龙福祥,并当场缴获龙福祥自行生产的假冒“SKECHERS”(斯凯奇)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其中,SN52943型鞋子852双(货值约30672元)、SN51865型鞋子596双(货值约21456元);

在上述112号出租屋内查获半成品鞋面2000双、鞋底2800双。

以上事实,被告人龙福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运动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人龙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龙福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福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福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福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福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鞋子一批,由暂扣单位依法代为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部、OPP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均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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