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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苏镇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苏镇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苏镇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50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堡,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丹,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系被告苏某堡之子。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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