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66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詹志勇,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詹志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胸罩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