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406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有珠。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有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有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有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