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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宗素勤、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61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宗素勤、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宗素勤;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1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素勤,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路270号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NJ867R。

经营者:宗素勤。

原告深圳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宗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宗素勤、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浩悦一站式百货店。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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