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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纯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03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纯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上海纯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沈友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03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8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李虎林。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沈友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沈安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纯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沈友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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