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4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民正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6-18号。
经营者:曹秀娟,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俊,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民正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