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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元平与上海享名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南元平与上海享名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元平;上海享名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30号原告:南元平,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享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环镇东路9号A8室。

法定代表人:毛昌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元平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享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南元平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元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元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元平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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