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2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凌。
被告:上海握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鑫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握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