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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497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97号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经理。

被告: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佳敏,总经理。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途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市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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