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53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赤岭头羊台新村39号。
法定代理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麦迪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中港珠宝城金宝阁25F。
法定代表人:刘文展。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迪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44××××.5,专利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