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96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理人: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鑫,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新福工业园A-4栋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6××××.5,专利名称:汽车香水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