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461号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茅家港三甲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施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海晏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卢强。
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