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10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可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顾可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长有自愿撤回对顾可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