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91执保15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中州烟酒副食店、周家娇:关于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高新区中州烟酒副食店、周家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91知民初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30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家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为17×××91的余额0.00元;
中原银行银行账户为41×××**-00000001的余额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