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号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新志,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新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明县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