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8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冶镇视通眼镜店,住,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广场南/div>经营者:胡胖胖。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水冶镇视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