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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平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40刑申28号
案件名称闫平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平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新40刑申28号 闫平安: 你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新40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提出撤销上述刑事裁判书,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理由为:一、二审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未任命的正式审判员,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二、原审法院量刑倚重。

销售金额为6.4万元,犯罪数额不大,刚达到追诉的立案标准;

社会危害性较轻,本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退还非法所得,应当适用缓刑。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二审程序问题。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来瑜玫是通过2019年伊犁州直法院系统法官遴选工作,进入本院的原伊宁市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于2020年9月27日经伊犁州人大任命为本院审判员,本案二审时任命程序尚未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本案虽然存在诉讼程序问题,但经审查,裁判结果正确,程序问题未影响公正审判。

故依法你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量刑问题。

你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谋利,且销售金额较大数额,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你涉案的假酒大部分已被你销售流入市场,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还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

你虽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当庭退缴赃款、缴纳罚金,但你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

因此,本案的一、二审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及意见不能成立。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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