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新40刑申28号 闫平安: 你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新40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提出撤销上述刑事裁判书,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理由为:一、二审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未任命的正式审判员,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二、原审法院量刑倚重。
销售金额为6.4万元,犯罪数额不大,刚达到追诉的立案标准;
社会危害性较轻,本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退还非法所得,应当适用缓刑。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二审程序问题。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来瑜玫是通过2019年伊犁州直法院系统法官遴选工作,进入本院的原伊宁市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于2020年9月27日经伊犁州人大任命为本院审判员,本案二审时任命程序尚未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本案虽然存在诉讼程序问题,但经审查,裁判结果正确,程序问题未影响公正审判。
故依法你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量刑问题。
你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谋利,且销售金额较大数额,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你涉案的假酒大部分已被你销售流入市场,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还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
你虽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当庭退缴赃款、缴纳罚金,但你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
因此,本案的一、二审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及意见不能成立。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