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5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晓庄教师公寓6-02号。
负责人:叶波。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