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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

住所地:孟津县白鹤镇西街。

经营者:马文芳,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津县白鹤镇福道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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