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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557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57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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