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57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经济损失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