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14号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中域电讯器材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武松中街iv> 投资人:张玉全。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中域电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