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94号 原告:东莞市天美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新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谢筱莉。
被告:青岛奥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荣。
原告东莞市天美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天美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天美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
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天美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