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771号之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橘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句城村湖交斗**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陆仁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冲,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德清县橘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