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68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粤宝江南百货商场,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江岭社区竹园****(103)会信用代码×××55G。
经营者:吴昌壹,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瀚涛,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诗,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粤宝江南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