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南区盛佳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百花街**,经营者罗重阳。
诉讼代表人:罗重阳,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杨慧,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汉南区盛佳电器经营部、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时光廊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庭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时光廊化妆品店起诉,杨慧以其为被诉店铺实际经营者为由书面申请以共同被告身份加入本案诉讼。
合议庭评议后均予准许。
宣判前,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南区盛佳电器经营部、被告杨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