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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润州区鑫合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润州区鑫合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润州区鑫合飞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66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D3-3、4。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润州区鑫合飞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

经营者:王东合。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鑫合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五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变更为“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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