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730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余,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公民身份号码:432************。
系原珠海市金湾区骨余早餐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当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