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660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欣怡佳化妆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用代码92440300MA5FQ3AG49,个体经营。
经营者:周勤镇,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欣怡佳化妆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