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4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何娜(特别授权),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铭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向阳路西四条**iv>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铭尚服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