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207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琼,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黄远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